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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汉中市委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招标-其他 2021-06-04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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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省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省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时间:****-**-** **:**:** 来源:****市政府网站 访问量:

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

关于省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截至****年*月*日**时,省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批次交办涉及****市生态环境信访件***件。现将第**批交办问题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涉及区县及部门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备注

*

汉台区河东店镇花果村村支书,将台玻公司夏家沟矿山已经恢复好的树林破坏,搞什么复耕和栽树,实为让儿子弄砂场,破坏生态环境。

汉台区、市自然资源局

经查,投诉人反映问题不属实。夏家沟台玻矿区复绿问题****年列入****市秦巴区域“*乱”问题台账,主要问题是****年台玻公司对该矿点进行的植被恢复不到位,通过对该矿区整体覆土**公分厚,实施绿化植树****棵,****年已经恢复林地功能并销号。****年*月**日,汉台区水利局第*检查组在河东店检查防汛工作中发现,夏家沟矿点拦渣坝清淤不及时,夏家沟沟渠治理不到位,检查组将该问题上报至汉台区防汛办。****年**月**日汉台区审计局反馈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涉及*个问题:*是夏家沟矿点拦渣坝清淤问题,自****年矿山整治后,夏家沟矿点*、*号拦渣坝无任何单位负责清淤,*座拦渣坝基本淤平,*旦暴雨发生,极易造成下游花果、张寨、邹马群众财产受损;*是夏家沟沟渠治理问题,夏家沟是河东店镇重要排洪沟,已有*年左右未能治理,长期积累渣石,沟渠已满足不了行洪。****年**月**日,河东店镇花果村委会向河东店镇政府上报了关于夏家沟矿山拦渣坝清淤的报告,经镇党委批准同意,由花果村自行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年**月**日,花果村村委会对夏家沟清淤工程招投标在村委会公示栏中进行了通告。****年**月**日,区审计局向区应急管理局送达了《关于汉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第*检查组检查河东店镇的报告中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移送处理书》,反馈了夏家沟拦渣坝清淤及沟渠治理*个问题。****年*月**日,由于夏家沟矿山拦渣坝清淤施工涉及褒河森林公园国有林区内,河东店镇随即向汉台区林业局申请,区林业局批准同意施工。****年*月**日,经花果村村委会招投标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中标人罗某某(花果村*组村民)进行夏家沟清淤工程,并签订了夏家沟清淤合同。****年*月**日,区应急管理局向河东店镇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整改防汛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函》,要求河东店镇与*月底前将夏家沟*个治理问题彻底整改到位,确保平安度汛。****年*月**日现场核查,夏家沟台玻公司开采治理区域复垦种植的植被茂盛,并无损坏迹象,夏家沟拦渣坝及下游排洪河道正在进行河道清淤工程,并未发现有修建的砂场建构筑物及砂石。

河东店镇政府负责督促花果村加快夏家沟矿区拦渣坝及沟渠治理进度,规范施工,杜绝发生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

汉台区河东店镇书记,以排除危险为名,将已复耕验收过的宝巴高速**标段在褒姒村的矿渣场进行开挖,开挖的矿渣卖钱,破坏生态环境。

汉台区、市自然资源局

经查,投诉人反映问题不属实。宝巴高速****年开工建设,****年**月坪坎至****段建成通车。坪坎至****段**-**标(麻坪寺)弃土场工程是宝巴高速建设的重要附属工程。****年*月**日,**标段项目部与****国有褒河林场签订了《临时占用林地补偿协议》,开始堆放隧道建设过程中弃渣。****年初弃渣场基本形成规模,由于**标弃渣场面积大,从****年以来,河东店镇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标弃土场存在安全隐患,随即向区政府、区安监局、区安委办进行了书面报告,区政府收悉后以《关于请求协调解决宝汉高速**标段项目麻坪寺弃渣场安全隐患的请示》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由交通局督促落实。****年*月,市安委办下发整改督办函,要求**标项目单位、汉台区政府、河东店镇政府积极整改,消除隐患。****年*月,河东店镇政府责成镇渣土办负责对**标弃渣进行全面清运,并与汉台区鸿运昌建材经营部签订弃渣拉运合同,开始清运弃渣。****年*月**日,汉台区政府向**标项目部下发《关于彻底解决宝汉高速汉台区河东店镇境内弃渣场安全隐患的函》,要求项目部将弃渣全部清运,消除安全隐患。****年*月**日,区政府召开宝巴高速协调会议,研究**标弃渣综合利用,用于汉台区重点交通基础建设项目,提出弃渣由区政府无偿使用,并负责开挖期间的临时环保工作,外运结束后由区政府对弃渣场恢复治理。****年*月**日,区政府召开政府专题会议,同意区交通局提出的利用**标弃渣作为道路建设路基填料的意见。****年*月,**标被区秦岭办列为秦岭“*乱”问题之*,要求整改,整改责任单位为区交通局,配合单位为河东店镇政府、区国土分局。随即*月初,河东店镇政府向区交通局发出了**标整改治理督办通知单,要求停止拉运弃渣,恢复植被治理。截至****年*月**日,**标段拉运弃渣已全面停止。*月**日,区政府召开**标专题会议,在现场查看后认为,通过弃渣外运,基本消除了安全隐患,安排区交通局组织对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并牵头组织治理工程的超标和项目监管,河东店政府做好环境保障工作。****年*月,汉台区召开贯彻落实省委第*巡视组市委联动巡察组对汉台区秦岭生态环境专项巡视巡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部署会议,指出**标整改由河东店镇政府牵头,区交通局负责组织整改,按照整改台账限时完成整改任务。截至****年**月**日,河东店镇政府已全面恢复宝巴高速**标段弃渣场植被,完成了整改,并按照****年****市秦巴区域“*乱”问题整治要求,进行了整改销号登记。

****年*月**日现场核查,宝巴高速**标段在褒姒村的矿渣场植被茂盛,并无开挖迹象,仅有的运输使用的石门水库钢便桥桥面已全部拆除,只保留了钢架结构,已无法通行。**标段废渣主要由汉台区政府指定交通局在排险治理过程中用于***国道、***省道项目建设,不存在开挖矿渣卖钱,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自然资源部门将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因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坚决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切实将问题发现在初始,消除在萌芽。

*

洋县溢水河道沿河村民将生活垃圾倾倒在河道*侧,尤其是下溢水村河道边,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和汉江水系安全。

洋县

经查,群众反映内容属实。溢水河发源于洋县溢水镇窑坪村,流经溢水镇、戚氏街道、谢村镇*个镇,于戚氏街道*里店汇入汉江,河道全长**公里,流域面积***平方公里,河道穿越人口密集的溢水镇岭底村、尹家泉村、上溢水村、戚氏街道魏家庙村、谢村镇下溢水村、范坝村。

*月**日调查组对溢水河全段河道环境卫生问题进行了排查,发现溢水镇尹家泉段、上溢水段河岸堆积有部分建筑垃圾、谢村镇下溢水段河道*侧堆放有少量生活垃圾和油菜秸秆,其余河段*岸环境卫生基本整洁。*月**日至**日,调查组会同镇(街道)组织铲车*台、运输车辆*辆,对沿河堆积的建筑和生活垃圾进行了清运,对沿河的坑槽进行了复平,并对部分重要河段进行了圈围,设立了“禁止乱倒垃圾”警示牌。

采取加快落实河道划界、完善巡查制度、普法宣传、依法治理、群众参与等措施,推进河道生态环境改善,推动建设水清岸绿、生态优美的幸福河湖。

*

南郑区龙岗学校平时广播声音有点大,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南郑区

经查,群众反映内容不属实。*月**日上午,南郑区组织调查组现场进行了督导检查。南郑区环境监测站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现场对学校广播声音覆盖区域周边进行了声环境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南郑环监字﹝****﹞第***号),监测结果显示学校广播声音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

*是将噪声监测结果送达周边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在涉及区域进行了张贴、告知;*是区教体局进*步加强学校日常监督管理,龙岗学校要确保平时广播播放音量符合相关标准,杜绝噪音污染;*是龙岗学校加强与周边小区、群众的联系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人居、生活、教育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

城固县莲花街道办庙坡宏城煤业李某某,在租的城固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农场内偷偷挖砂,破坏生态环境。

城固县

经查,群众反映内容属实。****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农场位于莲花街道办事处庙坡村与通经南集路口,面积*****.**平方米。****年**月**日****城化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城固县庙坡宏诚煤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乙方)签订*份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农场,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包费每亩每年***元。约定乙方缴纳了承包费后即进场经营使用该场地。****年*月**日,庙坡宏诚煤业以与****城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城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县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对****城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莲花街道办事处庙坡村与通经南集路口面积为*****.**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要求不得转让、抵押、毁损被查封土地。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同时向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年*月,庙坡宏诚煤业用彩钢瓦圈围此土地。****年**月双方发生纠纷,****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大门门锁进行了更换。****年*月****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县法院起诉,要求庙坡宏诚煤业恢复土地原状。****年*月**日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陕****民初***号),双方协议:庙坡宏诚煤业对涉案土地进行回填,恢复原状;****城化股份有限公司打开围墙门锁。双方达成调解结案。

****年*月**日县法院进行实地核查,现场存在凹凸不平,深度约*-*.*米,面积约**-**平方米不等*个土坑,和*条长约*米、宽约**厘米、深约**余厘米的旱沟,在土坑边存在高约*米,面积约**平方米的土堆,涉案土地存在疑似被毁损现象。****年*月**日,县法院通知庙坡宏诚煤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接受调查。李某某本人自述,*个土坑和*个土堆是在****年*月用彩钢瓦圈围农场时,为加固彩钢瓦从该地块取土形成的。

*是县法院于****年*月**日、*月*日*次约谈了庙坡宏诚煤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是县自然资源局在*月*日前制定城化公司农场土地回填和平整的标准,李某某按照标准对该农场中的*个土坑用泥土回填,并复平土堆,平整土地; *是回填工作结束后,由县自然资源局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莲花街道办加大对该农场的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对发现损毁土地、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洋县城区育才路朱鹮广场附近杨国富麻辣烫商铺的化粪池不及时清理,污水溢出流到路面**多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洋县

经查,群众反映内容属实。群众投诉的杨国富麻辣烫位于育才路***号,业主左某某。该企业****年*月**日租用宋某位于育才路***号的自建房(*间*层)*、*楼,*楼临街用于营业,*楼自住。宋某自建房建有化粪池位于其家后院,因堵塞造成化粪池污水有外溢污染路面现象。左某某与宋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房屋使用、水、电等进行了协定,但对化粪池清理未进行协商。该楼共有**户住户排污均使用同*化粪池。接到投诉后,左某某及时协调*台吸污车和*台冲洗车,对该化粪池进行吸污、疏通、冲洗,并对污染的路面进行冲洗清理,已于****年*月**日**时**分清理结束,周边群众表示满意。

*是责成洋县城管执法大队和洋州街道对城区环境卫生进行检查;*是个体商户落实门前“*包”责任和户主对自家化粪池的管护职责,确保群众生活环境卫生整洁。

*

汉台区明珠北苑东门对面的串门烧烤,前期投诉后来人检查,该店未将桌椅搬出店外营业,但**日晚上又开始在店外路边营业到凌晨*点,噪声大。

汉台区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串门烧烤”位于民主西街明珠北苑北门对面*层,面积*****,证照齐全,经营时间为下午**:**—**:**。经现场核查,该店于*月**日晚出店经营,由于该店距离明珠北苑居民住宅小区较近,在经营过程中对居住环境产生影响。

*是****路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对该店出店经营的违法行为实施了***元的罚款,并责令该商户合理安排经营时间,严禁出店经营、超时经营,确保不出现各类噪音扰民现象;*是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路派出所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和批评教育,敦促经营者守法依规经营,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与其签订《行业场所规范经营承诺书》,对该店负责人提出了书面警告;*是该店负责人已书面保证并承诺严格按照整改要求落实到位;*是****路街道办事处要求****路执法中队加强后续监督管理,严禁此类问题反弹。

*

汉台区*里办事处*女村**组,有*个豆腐加工作坊,烧的有烟煤,污染环境,豆渣水排入沟里气味难闻,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汉台区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该“豆腐加工作坊”实际名称为汉台区*里*顺豆制品加工厂,位于*里街道办事处*女村**组,以自家住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平米。该厂豆制品加工项目于****年**月开始建设,同月建成投入生产,主要经营豆腐加工。****年*月**日现场核查,该厂豆制品生产项目正在进行加工,生产工艺为:打浆-混合-搅拌-加热-倒模-成型。主要设备有:打浆机*台、豆渣搅拌机*台、*.*吨生物质颗粒锅炉*台。锅炉炉膛内使用燃料为生物质颗粒,未发现使用燃煤。该厂建有*级沉淀池*座,沉淀池进行了加盖处理。现场检查时,该厂沉淀池已满,生产废水未通过沉淀池沉淀,直接通过旁边沟渠排入村民灌溉水渠,水渠旁有明显臭味。汉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厂总排口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水质监测报告(汉区环监字〔****〕第***号)显示:该豆制品加工厂的废水总排口氨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项目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结果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针对该豆制品加工厂废水超标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正在按程序进行立案查办。

*是要求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立即对沉淀池进行清理,并对沉淀池原排污口进行封堵。*是要求该厂立即将厂房外原排污渠由明渠改为暗渠,有效遏制气味散发,并对该厂北侧原水沟进行清淤和硬化。*是*里街道办事处责令*女村村委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监管责任,做好该厂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整改到位。*月**日,*里街道办事处对该厂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经现场复查,该加工厂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

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组叶丰*金厂,做*金喷漆,噪音大、粉尘大,环境污染严重,气味难闻,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汉台区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组叶丰*金厂,实际地址位于****市汉台区老君镇拐拐村*组,注册名称为“汉台区业丰*金加工店”,属家庭作坊式钣金铁艺加工店。该加工店经营者李某某****年**月与老君镇拐拐村*组村民陈某某签订自建房及场地合同,同年**月开始从事板金铁艺加工、电表箱制作与安装。****年*月**日现场调查,汉台区业丰*金加工店在自建房*楼建设了喷塑工艺加工线*条,配套建设有粉尘收集除尘器和布袋式除尘设备各*套,日常喷塑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净化回收后*次利用,不外排。

经现场核查,该加工店现场不进行喷漆作业,不产生刺激性气味,加工区域*周均使用彩钢棚进行密闭。该店产生噪声的主要来源是激光切割机、空压机和打磨机在生产加工时发出的声音,因设备均未采取隔音降噪措施,正常加工作业时产生*定的间歇性声响。

*是责令该加工店调整生产时间,禁止在中午**时至下午**时、晚上**时至次日早上*时进行生产作业,确保不影响群众休息。*是责令该加工店在*日内对加工生产区采取加装隔音棉等隔音降噪设施,确保不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是由汉台区老君镇人民政府负责后续监督,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依法依规查处。

****年*月**日,汉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加工店噪声进行监测(汉区环监字〔****〕第***号),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

勉县铁路*号桥到武侯大桥,在河道里乱挖乱种庄稼。

勉县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信访反映勉县铁路*号桥到武侯大桥,涉及河道总长度***米,河道*侧河堤已硬化绿化,反映的乱挖乱种庄稼位于河道内北侧滩涂。经现场核查,此处不存在围河造田行为,主要是附近群众在该段河道内北侧滩涂区域进行农作物捡种,种植的作物主要为玉米和蔬菜,总面积约**亩。

*是勉县水利局牵头印发了禁止侵种的告知书,并在河堤下堤踏步位置设施了醒目的公告牌,对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事项进行了公告公示。*是勉阳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社区组织开展了宣传动员工作,向周边群众逐户发放了禁止侵种的告知书。*是鉴于目前河道滩涂内种植的玉米已有*人高,为避免伤害群众利益,防止激化群众矛盾,已通知相关群众待秋季捡种的玉米和蔬菜收割之后,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继续种植任何农作物,由属地镇村负责监督管理,此项工作预计在*月**日前完成。*是县水利局已向上级申报汉江该区域河道生态综合提升项目,待项目资金****,打造人水和谐、环境优美的河道,彻底杜绝侵种现象。

**

南郑区青石关黄某某砸石场在河里砸石头,影响水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南郑区

经查,群众反映内容属实。信访反映的砸石场实际名为****市南郑区南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年*月**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石材加工及销售。****年**月和****年*月,南郑区法镇和湘水镇片区旅游扶贫产业道路和龙头山旅游环线道路项目相继开工建设,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区交通局向区政府申请在冷水河流域*河口河滩取砂石料,并在小南海镇*里干沟黄家山村进行砂石加工,经区政府同意后,区水利局给南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采砂手续。随后,该公司在小南海镇*里干沟黄家山村租用*户移民搬迁户闲置的宅基地安装砸石机*套,堆放砂石料的场地为市公路养护段小南海养护中心闲置场地,均未占用河道,所生产的砂石料主要用于法镇和湘水镇片区旅游扶贫产业道路和龙头山旅游环线道路项目建设。

****年南郑区水利局先后*次巡查发现当事人黄某某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和停放装载机械违法行为,****年*月**日下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水政罚字[****] 第**号)处罚**元,****年*月**日下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水政罚字[****]第**号)处罚**元,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清理河道内堆砂和撤离机械,恢复河道原貌。****年*月*日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对南郑区南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砸石生产线,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号),责令停止建设;****年*月**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号),处罚**元。

****年、****年南郑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多次巡查,未发现****使用。

****年*月,南郑区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汛前河道安全检查时再次发现黄某某在河边堆积砂石约****,对此,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堆积的砂石料。*月**日,按照区砂石行业整顿专班的要求,通知当事人限期整改拆除砸石设备。

****年*月**日,南郑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和小南海镇政府再次对当事人黄某某拆除砸石设备*事进行跟踪督办;截止*月*日该公司已将砸石设备进行了拆除,场地内的堆砂全部清理。后期,南郑区河长办将加强长效监管机制,由镇、村*级河长强化日常河道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严厉打击河道乱象,维护良好的河道秩序。

**

汉台区龙江镇台玻厂里有几家砂石厂,平时晚上生产,噪声大,沿途砂石掉落严重,扬尘大,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及出行。

****经济开发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汉台区龙江镇台玻厂实际名称为台玻****硅砂有限公司,该公司因原材料短缺,于****年**月停产至今。通过现场核查,该公司院内有*家砂石加工企业,分别为****市冠安石料有限公司、****市鑫沙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盛泰鸿波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家公司均租赁台玻****硅砂有限公司闲置空地建设。

*.****市冠安石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台玻厂区东侧,设计年产建筑用石料**吨,建设有制砂、洗砂生产线*条和砂石堆料场*座。****年*月**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堆料场使用绿色网布进行了覆盖,但现场车辆通行道路部分积尘较重,清扫保洁不及时,通过调取厂区视频监控,未发现企业存在夜间生产的行为。

*.****市鑫沙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台玻厂区中心,设计年产砂石**吨,建设有制砂、洗砂生产线*条和砂石堆料棚*座。****年*月**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少量砂石料和生产设备均放置在厂区堆料棚内,但部分道路积尘较重,车辆通行有扬尘。通过询问厂区值班人员,该公司于****年初停产至今。

*.****盛泰鸿波砂石加工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台玻厂区西侧,依托原有库房、场地进行砂石生产,设计年产砂石**吨,建有砂石生产、筛选、洗砂线各*条。****年*月**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部分砂石料和生产设备均放置在厂区堆料棚内,厂区南侧堆存有部分砂石料,使用绿色网布进行覆盖,但部分道路积尘较重,车辆通行有扬尘。通过询问厂区值班人员,该公司****年*月停产至今,现只进行砂石转运和销售,不存在夜间生产和运输的行为。

*.经查,褒河物流园建设的滨河*路为园区建成区内主干道,除承载园区车辆通行外还是汉台区龙江街道办事处西郑营村部分区域前往***国道的必经之路,前期汉台区龙江办事处西郑营村夜间有大型运输车辆从褒河物流园区内通行,运输车辆通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以及砂石沿路抛洒和道路扬尘较重的现象,对群众通行造成了*定影响。****年**月,经开区住房和建设环保局配合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对上述*家砂石企业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汉环责改字[****]**、**、**号);****年*月*日分别向*家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汉环罚字[****]*、*、*号),分别处以罚款**元。对此,****褒河物流园区建设管委会办公室也加大了该区域的洒水保洁力度,道路扬尘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是针对*家砂石企业通行道路均存在积尘较重的问题,经开区住房和建设环保局责令*家砂石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立即采取措施,加大厂区内道路的洒水保洁力度,确保道路干净整洁。*是加强与汉台区龙江办事处沟通,与汉台区龙江办事处西郑营村砂石检查哨点建立“点对点”联络机制,共同加强****褒河物流园区内已建成道路环境卫生、扬尘治理等工作,组织专人开展环境大整治,并加大园区道路的洒水保洁作业频次。*是*月**日前,在褒河物流园区部分路口加装限高门及监控设备,限制砂石车辆在园区建成道路内通行。

省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市时间:****年*月*日-*月*日

投诉举报值班电话:****-*******,邮政信箱:****市第****号信箱。

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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