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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鹤心)

招标-其他 2020-06-29 纠错
项目编号: 2019320411150355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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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鹤心)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全文

*

****项目

常新行审环表〔****〕***号

****.*.**

常新行审环表〔****〕***号关于****鹤心食品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心食品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鹤心食品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区生态环境局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表、薛家镇现场勘查审核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批准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代码:********************,总投资********,在吕墅东路**号,购置生产厂房,实施****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固体饮料***包、风味果粒饮料**瓶、调味茶**包、粉圆**包的生产能力。项目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主要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实施。*、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设备清洗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于设备清洗,不排放,生活污水达标接管进****市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制纯水浓水作为清下水排放须符合相关规定。(*)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中标准。(*)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类标准。(*)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当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严格做好危废堆放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按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转移过程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转移。(*)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如下:(*)水污染物:污水量(生活污水,接管量)****立方米每年。(*)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无组织:颗粒物*.**、*****.**。(*)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年*月**日

抄送:

区生态环境局,薛家镇。

****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年*月**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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